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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E J1136-1987 是汽车工程师协会(SAE)推荐实施的制动性能标准,专门针对自行式振动压路机和静碾压路机(roller/compactors)。本标准提供了行车制动系统、辅助停车系统和驻车系统的最低性能准则,并定义了相应的测试方法,用于验证各种工况下制动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无论是设计新型号还是评估现有设备,本标准都是确保作业安全的关键参考。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自行式振动压路机和静碾压路机,明确了三种核心制动系统的性能底线:
标准强调,上述系统可以共享部分组件,但共用组件的失效不得使整机制动能力低于辅助停车性能要求(特殊豁免组件除外,如最终驱动输入制动、轮胎、车轮和压实鼓)。
表1列出了不同机器质量和速度下,行车制动与辅助制动的最大允许制动距离。辅助制动的允许距离约为行车制动的两倍,该表是系统设计的基础依据。
| 机器速度 (km/h) | 3 | 6 | 9 | 12 | 16 | 18 |
|---|---|---|---|---|---|---|
| 质量 ≤ 5400 kg 行车制动距离 (m) (辅助制动距离 m) |
0.6 (0.9) |
1.5 (2.9) |
2.8 (5.9) |
4.5 (10.0) |
7.2 (17.0) |
8.8 (21.3) |
| 5400 kg < 质量 ≤ 13600 kg 行车制动距离 (m) (辅助制动距离 m) |
0.8 (1.1) |
1.9 (3.3) |
3.4 (6.6) |
5.3 (10.8) |
8.3 (18.2) |
10.0 (22.5) |
| 质量 > 13600 kg 行车制动距离 (m) (辅助制动距离 m) |
1.0 (1.3) |
2.4 (3.7) |
4.1 (7.2) |
6.1 (11.7) |
9.4 (19.3) |
11.3 (23.8) |
行车制动系统必须能在20%坡道(或机器最大爬坡度,取较小值)上,在所有负载条件下保持机器静止,且需同时满足前进和后退两个方向。测试地面条件除坡度外,需符合5.1.1节的规定。
采用储能能源(如液压蓄能器、空气罐)的行车制动系统,必须配备报警装置。该装置应在系统能量下降至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工作能量水平50%之前触发,并以视觉或听觉方式连续警告操作者。仅依靠压力表或真空表不符合要求。
该项适用于配备蓄能器等储能装置的系统。测试时,发动机置于最高额定转速,制动器以每分钟6次的频率进行20次全行程施压。随后,主能源系统必须能向制动器提供至少70%的最大制动压力,以验证系统的恢复和持续能力。
在设计制动系统时,除满足上述指标外,还需关注以下几点:
A: 测试在标准规定的干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上进行,但坡道本身即为测试变量。标准要求在所有负载条件下(包括空载和满载)均能保持静止,且机器必须能同时满足前进和后退方向的保持力。
A: 不可以。表1括号内的数值即为辅助制动系统(Secondary Brake)的最大允许制动距离。设计时应以此为目标值,确保在行车制动失效时仍能在规定距离内停车。
A: 报警装置必须在系统储能降至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工作能量水平50%之前被激活,并持续发出警告。该警告可以是可视(如指示灯)或可听(如蜂鸣器),但仅使用压力表或真空表不符合要求。装置必须对操作者清晰可见或可闻。
A: 标准特别说明,以下共用组件的失效可以不要求整车制动能力达到辅助制动水平:最终传动输入制动制动器、轮胎、车轮以及压实鼓(滚筒)。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共用组件的失效都必须保证制动能力不低于辅助制动性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