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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2733-2015 由 IEC SC 34C(灯附件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为电子灯控制装置(镇流器和LED驱动器)中使用的可编程组件——包括微控制器、嵌入式软件及其相关硬件——提供了关键的安全要求。随着照明产品日益采用数字控制,传统的”双重保护”安全原则(历史上通过纯硬件方式实现,如基本绝缘加附加绝缘,或基本绝缘加保险丝断开电源)现在已扩展到基于软件的保护功能。本标准填补了传统面向硬件的安全标准(IEC 61347系列)与软件控制照明系统现实之间的空白。
标准要求制造商对可编程组件进行系统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考虑两个关键参数:发生频率和风险严重性。这两个参数按照源自IEC 61508-5的风险矩阵将风险分为四个类别:
| 风险等级 | 定义 | 应对措施 |
|---|---|---|
| I 级 | 不可容忍风险 | 必须降低,不得继续进行 |
| II 级 | 不可取风险 | 除非不切实际,否则必须降低 |
| III 级 | 可容忍(需评审) | 可接受,需有文件化理由 |
| IV 级 | 可接受风险 | 无需进一步措施 |
标准的一项重要要求(第5.2条)是可容忍风险的规范。制造商必须文件化判断风险可接受的标准。该文件构成灯控制装置整体安全案例的一部分,须在产品生命周期内持续维护。根据2017年勘误表,该条款的引用已从错误的”5.1″更正为正确的”5.2″。
规范性附录A规定了详细的软件评估要求,包括:
| 故障类别 | 示例 | 所需响应 |
|---|---|---|
| CPU故障 | 寄存器损坏、程序计数器错误 | 看门狗定时器复位 |
| 存储器故障 | RAM位翻转、ROM校验和错误 | 定期校验和验证 |
| 时钟故障 | 晶振失效、时钟频率漂移 | 频率监控、故障安全状态 |
| 通信故障 | 数据损坏、消息超时 | CRC校验、重试机制 |
| 传感器/执行器故障 | ADC故障、输出短路 | 合理性检查、安全关闭 |
第8条要求可编程组件在指定电磁干扰下保持安全运行。与传统灯控制置不同——EMC故障可能仅导致闪烁或输出降低(令人烦恼但不危险)——可编程组件在EMC应力下可能发生故障并禁用安全功能。标准要求按照IEC 61547进行测试,特别关注可能干扰微控制器运行的传导和辐射射频干扰。
答:该标准适用于使用了可编程组件且其故障可能导致安全危险的情况。并非所有LED驱动器都有基于软件的安全功能——有些仅使用可编程组件进行调光协议控制(DALI、0-10V),而安全功能依赖独立硬件。这种情况下可能不需要符合IEC 62733,但制造商的风险评估必须证明该决定的合理性。
答:IEC 62733为IEC 61347范围内的可编程组件提供了补充要求。IEC 61347-1和相关第2部分标准的基本要求仍然适用。IEC 62733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针对软件的安全要求。
答:标准要求提供以下文件:风险评估文件(包括FMEA/FTA分析)、软件架构规格、模块设计规格、编码标准文件、测试报告和软件安全验证记录。详细要求见附录A的表A.3至A.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