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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A C823-11 (2016)(以下简称“本标准”)是加拿大标准协会制定的一项热水器能效性能标准,最初于2011年发布,并于2016年更新确认。本标准为住宅用储水式热水器(含电、燃气、燃油及热泵类型)提供了统一的测试方法、能效指标计算方法以及最低能效要求。适用于额定容积不大于 760 L 的储水式热水器,是加拿大能效法规(ENERGY STAR® 加拿大、NRCan 能效法规)的核心技术依据之一。在 2026 年当前,该标准仍是加拿大合规测试的基础文件。
CSA C823-11 旨在通过标准化测试条件与计算方法,客观评估热水器的能源效率,为监管机构制定最低能效限值、为消费者甄别高效产品提供统一基准。标准重点解决不同能源类型热水器的能效可比性问题,确保测试结果在加拿大气候与使用条件下具有代表性和可重复性。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类型的热水器:
对于容积超过 760 L 或输入功率超过上限的热水器,标准不作为强制性参考,但鼓励制造商参照执行。
本标准采用能量因数(Energy Factor, EF)作为核心能效指标。EF 定义为在 24 小时模拟使用周期内,热水器输出热能(热水负载)与输入能源总量之比。计算公式为:
EF = 输出能量 (Qout) / 输入能量 (Qin)
其中输入能量包含燃料(或电能)的化学能/电能以及辅助系统(如水泵、风扇)的能耗。EF 值越高,能效越好。
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测试条件,以确保结果的重复性和公正性:
根据加拿大自然资源部 (NRCan) 最新法规,结合 CSA C823-11 测试方法,不同能源类型热水器的最低 EF 要求如下表所示。这些限值适用于 2026 年及以后生产的热水器(注:具体法规数值以官方最新文件为准,本标准仅提供测试程序)。
| 热水器类型 | 额定容积 (L) | 最低能量因数 (EF) | 备注 |
|---|---|---|---|
| 电储水式 | ≤ 270 L | 0.95 | 容积 270 L 以上需 ≥ 0.96 |
| 天然气储水式 | ≤ 190 L | 0.67 | 采用节能型燃烧器可提高 0.02 |
| 液化石油气储水式 | ≤ 190 L | 0.66 | — |
| 燃油储水式 | ≤ 190 L | 0.59 | 需使用低热值燃料测试 |
| 热泵热水器(一体式) | ≤ 300 L | 2.00 | EF 基于 COP 换算,需同时满足 CSA C745 |
执行 CSA C823-11 测试的实验室需具备 ISO 17025 认可的资质,关键设备包括:
测试样机数量:每种额定容积至少测试 3 台,取平均值作为最终 EF。若任何一台的 EF 值低于最低要求 5 % 以上,需增加测试并分析原因。
产品通过测试后,制造商应按照 NRCan 要求制作能效标签(包括 EF 值、年能耗估算、容量等)。标签需粘贴在热水器显眼位置,并上传至 NRCan 能效数据库。对于出口至美国的产品,需同时满足美国 DOE 的 10 CFR Part 430 测试方法(10 CFR Part 430 采用 UEF 指标,但可使用 CSA C823-11 数据转换)。
CAN/CSA C191 规定了热水器的安全要求(燃气、电、燃油),而 CSA C823-11 专注于能效性能。两者在测试水温设定、压力测量点等方面有交叉引用。合规产品需同时满足安全与能效标准。
CSA C823-11 的测试协议与美国能源部(DOE)的 10 CFR Part 430 附录 E 在基本 6-draw 模式上保持一致,但在环境条件、稳态判断标准上存在差异(加拿大采用更低的进水温度)。因此,制造商不能简单将美国 DOE 的 UEF 数据直接用于加拿大能效标识,需按本标准重新测试或进行等效性论证。加拿大 NRCan 正在推动 UEF 过渡,但截至 2026 年,CSA C823-11 的 EF 指标仍为合规要求。
本文基于 2026 年加拿大能效法规及 CSA C823-11 (2016) 标准编写。如需最新标准文本,请联系 CSA Group 或 NRCan 官方网站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