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 CSA E60335-2-10-15:202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 — 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

全面解读加拿大国家标准对地板处理机与湿式擦洗机的安全技术要求、实施要点与认证流程

一、标准概况与适用范围

CAN CSA E60335-2-10-15是加拿大标准协会(CSA)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60335-2-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第2-10部分: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而制定的国家采用标准。该标准取代了旧版CAN/CSA-E60335-2-10-07,并于2026年进行了例行复审和技术澄清。标准主要针对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单相)或480 V(其他)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涵盖以下器具类型:

  • 地板处理机:包括地板抛光机、打磨机、地毯清洗机、硬地板擦洗机等,通常带有旋转刷或旋转垫。
  • 湿式擦洗机:用于对地板进行湿式清洁,可同时喷洒清洁液、刷洗并回收污水。
  • 商用级器具:用于酒店、办公室、学校等公共环境的器具,虽非家用但可能由非专业人员使用。

标准不适用于仅由电池供电的器具(但仍适用于电池供电且可从市电充电的器具),也不适用于专为工业用途设计的器具(例如用于大型仓库的工业扫地机)。

实用提示:制造商在评估产品是否需要符合本部分时,应首先确定基础标准CAN CSA E60335-1对通用安全的要求,再结合本特殊部分进行补充测试。
· 对于多功能器具(如同时具备吸尘与擦洗功能),可能还需参考第2-2部分(真空吸尘器)的要求。

二、主要技术内容与特殊要求

本部分在通用安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有危险增加了补充条款。以下从机械安全、电气安全、液体系统及热安全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2.1 机械安全要求

  • 刷头与旋转部件防护:标准要求旋转刷或抛光垫的圆周速度不得超过规定限值,并需设计防护罩以防止人体接触运动部件。对于可更换的工具,应明确标记最大速度以避免抛射危险。
  • 稳定性:器具在正常使用位置(包括倾斜操作模式)下必须保持稳定。湿式擦洗机的水箱满液与空液状态下均应进行10°倾斜测试。
  • 手柄与控制装置:手柄应可靠固定,且在握持区域不得有锐边或夹手危险。控制开关需符合持续接触操作要求,以防意外启动。

2.2 电气安全要求

  • 防触电保护:除了通用要求外,器具在拆下液体容器或水箱时,应自动切断电源或确保带电部件不可触及。
  • 潮湿条件下的安全:由于器具可能与水或清洁液接触,标准要求更高的耐潮湿等级。泄漏电流测试在器具湿润后立即进行,且限值比通用部分更严格(参见表1)。
  • 电源软线:软线入口处应有可靠的应力消除和防护套,防止液体沿软线流入器具内部。对于可能拖拽的软线,要求承受更高的拉力测试。

2.3 液体与清洁系统安全

  • 液体容器(水箱):必须能承受正常工作下的内部压力(如泵产生的压力),且不得有泄漏。标准规定了压力测试方法和泄漏试验周期性。
  • 排水与溢流:器具应设计有防溢流装置或在倾斜时防止液体意外溅出。湿式擦洗机的回收水箱应配备液位限制装置,防止液体进入电机或风机。
  • 清洁液耐腐蚀性:所有与清洁液接触的材料(包括密封件、软管)必须能耐受制造商推荐的化学品侵蚀,不得产生有害物质或导致结构强度下降。
表1 — 关键安全项目要求对比(节选)
序号 安全项目 通用要求(CAN CSA E60335-1) 特殊要求(本部分)
1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 0.75 mA(Ⅱ类) ≤ 0.50 mA(Ⅱ类,湿润测试后)
2 机械危险防护 仅要求运动部件防护 明确旋转刷圆周速度≤ 20 m/s,且有防喷射装置
3 液体容器压力测试 无特殊规定 施加1.5倍最大使用压力保持1 min,无泄漏
4 电源软线拉力 100 N(25次) 150 N(35次),因软线可能被拉拽
重要注意事项:对于配备加热元件的湿式擦洗机(例如热水清洗功能),还需参考第2-15部分(液体加热器)或第2-35部分(快热式热水器)的相关要求,并确保在无水干烧情况下过热保护装置及时动作。
安全关键要求:标准第20.101条强制规定:若器具在运行中可能产生喷射状液体,则必须在刷头或喷口处设置联锁装置——当操作者松开手柄时,刷头应在3秒内停止旋转,喷液应在1秒内停止。这一条款直接关系使用者安全,不容忽视。

三、实施要点与认证流程

制造商若计划将产品进入加拿大市场,需按照CSA认证程序进行整机评估。实施要点包括:

  • 差异分析:在已有IEC 60335-2-10报告基础上,须补充加拿大国家差异(如电源线类型、标识语言、CSA C22.2 No. 0等)。
  • 材料选型:选择耐腐蚀、耐潮湿的金属和塑料,尤其是密封件和轴承,建议通过加速老化测试验证。
  • 用户手册:必须包含法文和英文版本的安全警告,内容涵盖清洁液类型限制、滤网清洗周期以及废弃处理要求。
  • 工厂检验:CSA审核员会关注生产过程中的接地连续性、泄漏电流和介电强度抽检记录。
标准实施益处:符合CAN CSA E60335-2-10-15的产品可获得CSA或cCSAus标志,显著提升产品在加拿大以及北美市场的认可度,同时减少因安全召回造成的损失。与UL和ETL等认证体系的互认也有助于简化多国准入流程。

四、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本部分必须与CAN CSA E60335-1《通用要求》配合使用。此外,它还与以下标准存在交互:

  • CAN CSA C22.2 No. 0: 总则:规定了CSA认证的一般要求,包括额定值、标识及测试环境。
  • IEC 60335-2-2 / CSA 60335-2-2:对于同时具备吸尘功能的地板处理机,第2-2部分(真空吸尘器)中关于灰尘容器的安全要求可能同样适用。
  • CAN CSA E60335-2-10自身版本:目前有效版本为-15(基于IEC 60335-2-10 Ed.4.2:2013),2026年的复审主要更新了参考标准和编辑性修正,未引入新的技术条款。
  • 与UL 1017的协调:虽然UL 1017覆盖类似产品范围,但加拿大法律强制要求采用CSA标准。制造商在设计阶段可同时考虑两者差异以简化认证。
问:CAN CSA E60335-2-10-15是否覆盖仅由电池供电的地板清洁机?
答:不直接覆盖。仅由电池供电且不带市电充电功能的器具不在本部分范围内,但可能需符合其他标准(如CSA C22.2 No. 950对于可移动储能产品的规定)。若电池可在器具内由市电充电,则充电器和充电电路仍需满足本部分及通用部分的要求。
问:用于商业环境的地板擦洗机是否必须通过本标准认证?
答:是的。该标准不仅适用于家用器具,也适用于商用(如办公大楼、酒店等)环境中由非专业人员操作的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加拿大各省电气法规通常要求此类产品获得CSA或等效认证后方可销售或安装。
问:标准对噪声和振动有明确限制吗?
答:本部分未设置具体的噪声或振动限值。但是,用户手册中应标明操作人员耳旁声压级(如果超过70 dBA),并建议佩戴听力保护设备。振动方面可参考ISO 5349系列,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问:如果产品同时具有蒸汽功能,是否仍需单独参考第2-15部分?
答:是的。若器具可产生蒸汽(如蒸汽拖把),则需要额外满足IEC 60335-2-15(液体加热器)或IEC 60335-2-108(表面清洁设备)的相关要求。本部分不重复涵盖蒸汽安全要求,须组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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