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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13标准最早于1962年由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首次批准,历经多次修订,当前最新版本为2024年发布的D2013/D2013M‑24。该标准专门规定从总样(或已分割样品)经过破碎、混合、缩分直至得到最终实验室分析样品的完整制备程序,也涵盖复合样品的构建。其根本目的是在保证样品代表性的前提下,将大量煤样逐步缩减为适合各项分析(如水分、灰分、挥发分)的少量试样,同时将制样和分析引入的变异控制在可接受范围。
标准将煤分为两个组别:A组包括所有粒度均已洗选的洁净煤,这类煤因均匀性较好,允许保留更小的分析样品质量;B组涵盖所有其他煤种,包括未知煤(应归入B组)。这一分组直接决定了后续制样过程中保留的最小样品量,直接影响到制样成本和试验精度。只有通过附录A1.2中的方差比较试验,证明制样与分析总方差不超过总分析方差的20%时,对特定煤种方可采用A组规定的低质量要求。
该标准并非独立文件,它与D121《煤与焦炭术语》、D2234《煤总样采集规程》、D3173《分析煤样水分测定方法》、D3180《不同基准换算规程》等构成完整体系。实际使用时必须结合采样标准(D2234或D7430机械采样)以及各项测试方法,才能确保从采样到报告的全链条质量可控。标准同时注明采用国际单位制或英制单位时,两个系统应分别独立使用,不得混用。
煤样制备的核心原理是通过反复的“破碎—混合—缩分”操作,使样品在粒度减小的同时质量也成比例减少,且每次缩分后的样品仍能代表原始物料的组成。标准规定三种缩分与分割过程,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样品和制备阶段:机械缩分器法、四分法以及网格缩分法。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保证样品在缩分前经过充分混合,粒度分布均匀,避免偏析。
设备方面,破碎机要求能够将煤样破碎至所需最大粒径而不产生过细的粉末或过热干燥;推荐使用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或盘式破碎机。缩分器必须符合E11筛网规范,旋转缩分器和格槽缩分器是常用设备。每个缩分环节都应使保留的样品质量不低于该粒度下规定的最小值,否则需要增加缩分次数或采用更小的缩分比。
对于组A(已洗选煤),由于煤质均匀,允许在相同最大粒径下保留比组B更小的样品质量,从而减少后续研磨工作量。组B则需保守地保留较大质量。但若使用组A的低质量要求,必须通过附录A1.2的方差试验证明:制样与分析的总方差不超过总分析方差的20%。该试验通过配对样品对比制样和测试的重复性,验证当前煤种的制样方案是否可行。
| 🟦 特征 | 📏 组A(已洗选煤) | 📐 组B(其他煤) |
|---|---|---|
| 定义范围 | 所有粒度均经过洗选的煤 | 未洗选煤、混合煤、未知煤等 |
| 最小分析样品质量 | 相同粒度下允许较低质量(需方差验证) | 按标准直接采用较高质量要求 |
| 制样与分析的方差上限 | 不高于总分析方差的20%(A1.2验证) | 默认满足该要求,否则需调整制样方案 |
| 适用煤种示例 | 经洗煤厂全面处理的商品煤 | 原煤、部分洗选煤、工业废煤等 |
| 🎯 最大粒径(mm) | ⚡ 组A最小样品质量(g) | ⚡ 组B最小样品质量(g) |
|---|---|---|
| 11.2 | 225 | 450 |
| 4.75 | 75 | 150 |
| 2.36 | 25 | 50 |
| 1.18 | 10 | 20 |
| 0.250(分析样) | 0.50(用于水分等微量项目) | 0.50 |
| 📏 标准编号 | 📐 中文领域 |
|---|---|
| D121 | 煤与焦炭术语 |
| D2234 | 煤总样采集规程 |
| D3173 | 分析煤样水分测定方法 |
| D3180 | 煤与焦炭分析结果基准换算规程 |
| E11 | 试验筛编织网规范 |
| E177 | 精密度与偏倚术语的使用规程 |
实际工程中,D2013广泛应用于煤炭贸易、电厂入厂煤、焦化用煤以及各种煤质研究。标准为制样操作提供了统一框架,使不同实验室之间的结果具有可比性。关键控制点包括:缩分前的混合要彻底,破碎粒度要均匀,缩分器开口宽度至少为最大粒径的2.5倍,避免物料堵塞或偏流。对于水分较高的煤,应先在低于40℃的条件下风干到表面水分去除,再进行破碎缩分,否则易导致破碎机粘堵和水分测定偏差。
常见问题之一是样品量不足:操作人员为了节省时间或样品,往往留取低于标准规定的质量,导致制样方差增大,分析结果严重偏离真值。另一个问题是缩分器使用不当:如使用二分器时分样槽宽度与煤样粒度不匹配,或缩分速度过快造成粗细颗粒分离。建议每批次制样后检查保留样与弃样的灰分或热值差异,若偏差超过经验限值,应对设备进行校正。
质量控制方面,标准性要求实验室定期进行重复制样试验(平行样),计算制备方差并与总分析方差进行比较。若制备方差超过总分析方差的20%,应改进制样流程(如增加缩分次数、增大保留质量或更换设备)。对于组A煤种,该验证试验是采用低质量要求的法定前提,未经验证不得擅自降低样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