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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E J937b是SAE推荐实施的乘用车行车制动系统性能要求标准,经多次修订于1978年最终定稿。本标准适用于符合《统一车辆法规》A类(不包括救护车、灵车等特种车辆)的新造道路车辆。其核心目标是确立行车制动系统的最低性能要求,包括制动能力、踏板力限制、制动稳定性、系统完整性等。标准的测试方法和数据处理依据SAE J843d执行。
🛠️ 设计要点:J937b明确了制动系统在冷态、热态、辅助动力失效及涉水条件下的性能门槛,是制动系统正向开发的重要参考依据。
冷态制动效能测试是基础,要求在30 mph、60 mph和80 mph(适用时)车速下,分别以20 ft/s²的减速度停车,踏板力必须限制在规定范围内。具体要求见下表:
| 车速 | 目标减速度 | 踏板力下限 (lb/N) | 踏板力上限 (lb/N) |
|---|---|---|---|
| 30 mph (48 km/h) | 20 ft/s² (6.1 m/s²) | 15 / 67 | 100 / 445 |
| 60 mph (97 km/h) | 20 ft/s² (6.1 m/s²) | 15 / 67 | 120 / 534 |
| 80 mph (129 km/h) | 20 ft/s² (6.1 m/s²) | 20 / 89 | 150 / 667 |
标准规定了两次热衰退及恢复测试。第一次衰退中,要求连续4次以15 ft/s²减速度的停车,踏板力依次不超过120、147、173、200 lb。第二次衰退更严苛,共8次停车,踏板力从120 lb逐次递增至200 lb。恢复阶段要求前5次停车的减速度不低于5 ft/s²且踏板力不超过200 lb,第6次开始需达到10 ft/s²且踏板力不超过150 lb。
涉水后制动恢复能力也是关键。经过一系列水中行驶和制动后,第4至6次以8 ft/s²停车时踏板力不得超过200 lb,第7至14次不得超过100 lb,第15次须恢复至基线平均值±20 lb。
应急制动系统测试和辅助动力失效系统测试均要求:在60 mph车速下,以不超过200 lb的踏板力实现600 ft以内的停车,且不得超出12 ft宽度的车道。
⚠️ 常见误区:混淆第一次衰退与第二次衰退的踏板力限值序列,或忽视水恢复试验中第4-6次与第7-14次限值的差异,可能导致设计验证失败。
🔍 设计洞察:制动系统设计需平衡踏板力与减速度的关系,尤其在高速度和大负载下。同时,抗热衰退性能、涉水恢复能力、以及非对称失效模式下的稳定性(如保持12 ft车道内)都直接关系到系统可靠性。建议工程师在设计初期便依据J937b表1中的参数开展仿真与台架验证。
总之,SAE J937b为乘用车制动系统提供了全面而清晰的性能基准,工程师在开发和验证过程中应严格参照本标准及配套的SAE J843d测试规程,以确保满足行业最低性能要求并避免设计疏漏。